通訊診察治療法 提升遠距離醫療照護效率

【健康傳媒 夏亞凡/台北報導】2018.05.14

遠距醫療
遠距醫療不能克服地理障礙,亦成為提升照護效率與照護持續性的重要工具,已是多數國之發展趨勢。(圖/ingimage)

  為改國內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民眾、長期照護服務機構病人之醫療可近性,強化急性病人出院後的蹤照護及在宅醫療品,衛生福利部於11日頒布「通訊診察治療法」,放寬遠距醫療之照護對象與式,為我國醫療發展設下重要里程碑。

  高齡化時代來臨,在宅醫療求量快速增加,加上資訊通訊進步,遠距醫療可應用域愈來愈廣,不能克服地理障礙,亦成為提升照護效率與照護持續性的重要工具,現已是多數國之發展趨勢。

  跟監衛福部說明,民國84年即訂有「山地離島地區通訊醫療之實施地點及實施方式」,並於95年修正為「山地、離島及偏僻地區通訊醫行蹤療規定」。基於醫療照護實務要,並兼顧醫療品管理,衛福部新定「通訊診察治療法」,明定5款特殊形之病人可進行通訊診療,不限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

  其一為急性住院病人,依既定之出院準備服務計畫,於出院後3個月內之蹤治療。其二為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與醫療機構訂有醫療服務契約,領有該醫療機徵信協會 構醫師開立效期內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長期照顧服務使用者,因病要該醫療機構醫師診療。

  其三為衛生機關有關庭醫師整合性照護法令規定之病人,因病要庭醫師診療。其四為衛生機關認可之遠距照護,或居照護相關法令規定之收案對象,於執行之醫療團隊醫師診療後3個月內之蹤治療。最後一種,則為擬接受或已接受本國醫療機構治療之非本國籍,且未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境外病人。有上述形者,皆可使用通訊診療的方式進行。

  衛福部強調,如有執行上述特殊形通訊診療之醫療機構,可擬具通訊診療實施計畫,明實施方式、對象、期間、合作機構及資料安全維護措施,經直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但限於在機構內執行通訊診察,並應事先取得通訊診察對象之同,執行過程應確保病人私並製作病歷,以保障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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