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以下孩童視力出問題 須至眼科就診驗光

【康健傳媒 黃于庭/台北報導】 2018.01.16

女童戴眼鏡
按照「驗光職員法」,豈論是驗光師及驗光生,均不得實行6歲以下兒童的驗光,而15歲以放學童的驗光,應該在眼科醫師引導下才華實行。(圖/ingimage)

  很多家長將行動電話、平版電腦當成育兒小幫忙,致使國內孩童視力問題越來越嚴峻,專家指出,6歲以下兒童如有視力不清等情況,應前去眼科就診及驗光,不可乾脆至眼鏡行驗光、配鏡。

  衛生福利部於1抓姦05年1月6日告示實行「驗光職員法」,將驗光職員正式歸入醫事職員,經教誨部承認的視光科系畢業生於練習合格後皆可加入驗光職員測驗,參加驗光師、驗光生行徵信社申訴管道列,依法實行驗光業務。

  考選部於106年6月及7月各自治理第一次專技職員高、普考及特種考實行光職員測驗,算計已有9066人顛末測驗;台北市首家驗光所於106年10月初建立,現在北市共有55家驗光所。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治理科科長何叔安公開自己想法說出,在「驗光職員法」將驗光職員分為驗光師及驗光生,此中,驗光生可實行的業務為一樣平常性近視、近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一樣平常隱形眼鏡之驗光及配鏡。至於驗光師,除了上述業務外,還可實行非侵入性的眼球屈光形態丈量,及低視力者幫助器具心理輔導利用等。

  何叔安指出,「驗光職員法」顛末後,在醫療機構及眼鏡行實行驗光的職員,只需切合驗光職員法規定的學履歷,皆可加入驗光師及驗光生特種測驗。

  新法上路後,尚有10年緩衝期,並不會以此之原故不具驗光職員資歷、實行驗光業務而被裁罰,鼓勵實行驗光業務的職員積極獲得專業證照,提供大眾專業的驗光服務。

  何叔安外遇抓猴聲明,按照「驗光職員法」,豈論是驗光師及驗光生,均不得實行6歲以下兒童的驗光,而15歲以放學童的驗光,應該在眼科醫師引導下才華實行。此外,一樣平常大眾假設配鏡後,視力仍無法改正至光顯,也應至眼科就診,找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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